獎助學金申請專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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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優秀清寒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

一、 為提倡「人人為我,我為人人」合作精神,造福鄉里,獎助本社業務區域優秀清寒學生奮 發向學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 凡設籍本社業務區域,現就讀公立國民中學,家境清寒之在學學生,合於下列之規定者, 得自該學習階段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。

        國民中學:一般學科、綜合表現、藝能科成績均達80 分以上,品行端正、素行無不良紀錄 及評語者。

三、業務區域暫定為彰化市、花壇鄉、芬園鄉、秀水鄉、和美鎮、伸港鄉、線西鄉、員林市十 七所公立國民中學。

四、本辦法所稱清寒,係指下列條件:

        (一)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。

        (二)家長身心障礙,致影響就學者。

        (三)家庭遭遇變故,致影響就學者。

        (四)其他家境清寒,經導師證明屬實者。

五、助學金之核發金額如下:國民中學:每名新台幣2,000 元整。

六、助學金核定順序原則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(一)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。

        (二)家長身心障礙,致影響就學者。

        (三)家庭遭遇變故,致影響就學者。

        (四)其他家境清寒,經導師證明屬實者。

七、申請者除檢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及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單外,如為低收入戶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,另身心殘障者,應檢附殘障手冊影印本;家庭遭遇變故者由導師在申請書上審查認定之。

八、申請本助學金,應填具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,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,應先由導師加註審核意見,經學校審核通過後,依核定原則排列優先順序,造具合格學生名冊,連同全部申請文件,於申請期間送本社理事會審核。

九、申請期間:上學期每年10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止下學期每年3月1 日至3 月31 日止,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。

十、學生於具領本助學金後休學者,不予收回。惟次學年復學後,不得再申請。